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79號
原 告 陳盈良
陳能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韡誠律師
原告與被告吳俊達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8,000元(計
算式:1,056,000元+192,000元=1,24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3,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