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名登記所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370號
CTDV,111,補,370,2022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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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70號
原 告 陳博政
訴訟代理人 陳銘倫
被 告 陳鳳枝

陳菁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名登記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移
轉登記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4,67
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附表:
編號 土地地號/建物門牌 權利範圍 財產價額(新臺幣) 1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 公同共有1165/153900 土地面積520㎡×公告土地現值17,800元/㎡×1165/153900=70,067元 2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 公同共有 1165/153900 土地面積520㎡×公告土地現值17,800元/㎡×1165/153900=70,067元 3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 公同共有 1165/153900 土地面積499㎡×公告土地現值17,800元/㎡×1165/153900=67,237元 4 高雄市○○區○○街00號16樓之3 公同共有1/1 建物課稅現值457,300元 合計 664,6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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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