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61號
原 告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周温純、周楊阿李
、周寶珠、周寶惠、周溫耀、周茂裕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4,614,0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73
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6,23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6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