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359號
CTDV,111,補,359,2022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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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59號
原 告 連建勛

原告與被告林祺豪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41,43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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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