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79號
CTDV,111,補,279,2022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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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79號
原 告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訴訟代理人 陳紀蓉
被 告 黃慶豐
謝奉娥
黃慶良
黃毓華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
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
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
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
(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原告訴之聲
明請求被告間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債權行為
及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被告謝奉娥應將附表編
號1、2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
告等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並將附表編號3所示未保存登記建物
,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為被告等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而原告主
張對被告黃慶豐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3,609,601元,高於
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價額1,539,46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1,539,4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246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附表:
編號 土地地號/建物門牌 權利範圍 財產價額 1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 全部 土地面積113.13㎡×公告土地現值8,000元/㎡=905,040元 2 高雄市○○區○○段 000地號 全部 土地面積64.09㎡×公告土地現值8,000元/㎡×=512,720元 3 高雄市○○區○○路0000號 全部 建物課稅現值121,700元 合計 1,539,4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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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