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8號
聲請人即債 温姝秋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務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蔡駿民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温姝秋不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 ,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又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 ,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 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 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 年間,可處 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 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 體同意者,不在此限;而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 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 者,不在此限:一、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 責。二、故意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 利於債權人之處分,致債權人受有損害。三、捏造債務或承 認不真實之債務。四、聲請清算前二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 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 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五 、於清算聲請前一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 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六、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 ,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 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七、隱匿、毀棄、偽造或變 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 確。八、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 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致債權人受有損害, 或重大延滯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 2條、第133條、第134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前向金融機構辦理消費借貸、信用卡契約等,致 積欠無擔保債務共計新臺幣(下同)5,355,743元(見本院 民國109年11月30日橋院嬌109年度司執消債清正字第100號 債權表),因無法清償債務,於109年2月15日向本院聲請前 置調解,嗣於同年2月24日向本院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09年 度消債清字第23號裁定聲請人自109年10月8日16時起開始清
算程序,復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就聲請人財產進行清算結果, 普通債權人共獲分配75,109元,再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9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0號裁定清算程序終結確定等情,此 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件卷宗查明無訛,應堪信屬實。三、經查:
(一)聲請人現任職於男士髪藝店,自陳每月薪資係依當月業績收 入之六成計算,依聲請人108年4月至109年7月薪資明細所載 ,此期間薪資所得共計535,500元,核每月平均所得為33,46 9元,而其勞工保險現投保於高雄市理燙髮美容業職業工會 ,投保月薪為33,300元,其名下有2筆土地,惟其上存有抵 押權,前經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無實益,又其107年至109年 均無申報所得等情,有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保 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及聲請人提出之薪資明細附卷可稽。則查無聲請人有其他收 入來源,佐以聲請人已提出前開薪資明細為憑,且經核算結 果與其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相近,則以聲請人平均所得每月薪 資33,469元作為核算其開始清算程序後之固定收入,應能反 映真實收入狀況。
(二)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 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受扶養 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一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 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 2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至支出部分,聲請人主張需 扶養母親,每月支出扶養費9,000元。按直系血親相互間, 互負扶養之義務,民法第1114條第1款定有明文。查聲請人 母親名下有現值非高之房屋1筆,106年、107年均無申報所 得,惟每月領有身障補助5,065元等情,有戶籍謄本、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社 會福利平台查詢結果等附卷可證。扶養費用部分,依消債條 例第64條之2第1、2項,並參照民法第1118、1119條規定, 其負扶養義務之程度,亦應考量其目前身負債務之窘境,所 負擔之扶養義務能力,自非比一般,在無其他更為詳實之資 料可供佐證之情形下,故本院認以110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 費標準之1.2倍16,009元為標準,則扣除身障補助,並與3名 手足分擔扶養費後,聲請人每月應支出扶養費應以2,736元 為度【計算式:(16,009-5,065)÷4=2,736】。聲請人就此主 張支出9,000元,顯逾上開核算標準,仍應以上開核算金額 ,始可認為必要支出。至聲請人個人日常生活必要費用部分
,審酌聲請人負債之現況,基於社會經濟活動之互賴及誠信 ,該日常生活所需費用,自應節制開支,不得有超越一般人 最低生活標準之享受,否則反失衡平,本院依消債條例第64 條之2第1項,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歷年最低生活費標準 ,110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標準13,341元之1.2倍為16,009 元,則聲請人每月最低生活費除有特殊情形並有證據證明者 外,自宜以此為度,始得認係必要支出。聲請人主張每月個 人必要生活費為18,200元,高於上開標準,且其中網路費、 勞健保費每月支出各達1,200元、3,500元,顯屬過高,且未 釋明其必要性,本院認應以前揭最低生活標準之1.2倍列計 ,始屬適當。是聲請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其每月 固定收入33,469元扣除扶養費用2,736元及聲請人自己所必 要生活費用16,009元後,尚有餘額,符合消債條例第133條 前段之規定。
(三)另聲請人於聲請調解前2年間(107年2月至109年1月)收入部 分,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此期間薪資共為98 5,000元,以此金額核算每月所得約41,042元,參以聲請人 此期間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為26,400元至30,300元不等,且均 無申報所得,則以聲請人自述上開薪資所得列計,尚屬適切 。而聲請人此期間之扶養費用以107年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用 標準1.2倍15,529元、108年及109年為15,719元計算,則扣 除聲請人母親當時每月領取之老年津貼3,731元,並與3名手 足分擔扶養費用後,107年每月扶養費用應以2,950元【計算 式:(15,529-3,731)÷4=2,950】、108及109年則以2,997元 為度【計算式:(15,719-3,731)÷4=2,997】。是聲請人此期 間扶養費用共計71,411元(計算式:2,950×11個月+2,997×13 個月=71,411)。另聲請人生活必要費用部分,則以前揭最低 生活費用標準計算,此期間共計375,166元(計算式:15,529 ×11個月+15,719×13個月=375,166)。是可認債務人於聲請調 解前2年內之可處分所得,扣除其扶養費、個人必要生活費 用後,尚有餘額538,423元,而聲請人之債權人於清算結果 ,普通債權人共獲分配75,109元,顯低於上開餘額,依消債 條例第133條之規定,法院即應為不免責之裁定,是本件符 合消債條例第133條本文所定應不免責之情形。另本院復查 無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4條所列各款應不免責事由,且債 權人亦未另提出聲請人有何符合消債條例第134條各款所規 定之事證供本院參酌,故應認聲請人並無消債條例第134條 所定不免責事由之存在。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既有消債條例第133條本文所定不應免責 之事由存在,復未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其免責,揆諸首揭
規定,本件應予聲請人不免責,爰裁定如主文。至法院為不 免責之裁定確定後,聲請人繼續工作並清償債務,達消債條 例第133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 分配額,或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者 ,依消債條例第141條或142條之規定,可再行聲請法院裁定 免責,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南宏
附錄法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1條第1項
債務人因第一百三十三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2條
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
前條第三項規定,於債務人依前項規定繼續清償債務,準用之。附表:
普通債權人 債權額 (新臺幣) 債權比率 清算程序受償金額 (新臺幣) 依第141條繼續清償可再聲請免責之數額 (新臺幣)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7,111 1.45% 1,088 6,713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604,840 30.15% 22,646 139,695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47,090 14.04% 10,542 65,03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15,983 9.69% 7,281 44,914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44,808 17.75% 13,332 82,242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52,096 19.77% 14,846 91,581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80,720 7.15% 5,374 33,138 合計 5,322,648 100% 75,109 463,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