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557號聲 請 人 楊淨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敏修、蘇敏生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本件本票提示日為何?請具體載明年、月、日。 二、相對人蘇敏修、蘇敏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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