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557號
CTDV,111,司票,557,2022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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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557號

聲 請 人 楊淨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敏修蘇敏生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本票提示日為何?請具體載明年、月、日。
二、相對人蘇敏修蘇敏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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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