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67號
CTDV,111,司拍,67,2022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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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67號

聲 請 人 黃玫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清境黃葉芳貞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台端所附匯票抬頭非臺灣橋頭地
方法院,故本院無法入帳)
二、請提出108年9月26日借款新台幣40萬元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
件。(台端僅提出之108年9月25日借款40萬元之借款契約書

三、承上,如無法提出,請釋明本票『是否經現實提示』(所謂提
示,係指現實提出本票原本請求付款之意。)?及『提示日』
為何?並應『具體載明年、月、日』。
四、債務人黃清境(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黃葉
貞(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
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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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