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38號
聲 請 人 簡良純
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拍賣抵押物,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程序費 用。又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依規定預納程序費用者 ,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 此觀諸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 項規定自明。二、本件聲請人於聲請時未繳納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經本院 於民國111年4月1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 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11年4月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 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