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號
聲請人即債 陳滋澐
務人
代 理 人 陳秉宏 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對人即債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翁健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當事人間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再查,
本件聲請人陳報無財產,另其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亦顯示
查無資料,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就聲請人無財產表示意見,
債權人皆未為反對之表示,有聲請人109年度稅務電子閘門
財產調件明細表、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聲請人陳報狀、
本院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陳
報狀等附卷可憑。堪認本件聲請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
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
,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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