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22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洪珞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陸仟玖佰陸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
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