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15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周郁玲
債 務 人 周炎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柒拾捌萬捌仟貳佰柒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柒萬零參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㈡新臺幣貳拾萬捌仟陸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
貳仟玖佰零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