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6035號
CTDV,111,司促,6035,20220523,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035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沿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金額35,987元是否正確?若金額正確則依據為何?
併提出相關證據。
二、請求違約金若已算入請求金額35,987元內,則再請求違約金
之依據為何?併提出相關證據。
三、債務人林沿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