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6033號
CTDV,111,司促,6033,2022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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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033號

債 權 人 王威發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泓威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更正債務人泓威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依
據公司法第213條規定,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
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
之人。請具狀說明債務人泓威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會有
無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若無,請更正其監察人代表公
司。
二、除已提出之匯款明細、存證信函外,其他得釋明債權債務關
係之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泓威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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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泓威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