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5989號
債 權 人 鳳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高樹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大丹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債務人大丹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是否有誤?並提
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
二、請求新台幣93,500元按年息6%計算之依據為何?(依據民法
第203條之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
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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