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5968號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博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如需合理期間通知,始視為全部到期,請一併提出以書面通知相對人之『通知函』及『回執正、反面』)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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