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5968號
CTDV,111,司促,5968,20220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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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596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博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如需合理期間通知,始視
為全部到期,請一併提出以書面通知相對人之『通知函』及『回執
正、反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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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