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272號
聲 請 人 劉鴻崧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蕭文童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請具體釋明各張本票『利息起算日』為何,並應載明年、月
、日。
三、債務人蕭文童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