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595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昱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金額為56,394元及其為計息本金之依據為何?
二、債務人李昱瑱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