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5946號
CTDV,111,司促,5946,20220523,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946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燕巢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進錶


債 務 人 余誠釋

余坤龍

余秀如

一、債務人余誠釋余坤龍余秀如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
玖拾萬貳仟柒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三計算之利息,暨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余誠釋余坤龍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佰貳拾
萬零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民國
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七計算之
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六點四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
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六七之百分之二點六七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
十一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四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六點四九二之百分之二點六七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
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
四九二之百分之六點四九二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借據所載,借款人余誠釋
、連帶保證人余坤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
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
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利息改按本會當期基本
放款利率計收,利息違約金改按本會基本放款利率加二成計
收。又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5年12月1 日農授金字第095508
0428號函,逾期利息部分,係指前開逾期本金部份依約定計
算標準計收之應付利息,再依債權人提出查詢單所載,債權
人請求逾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起算日暨債務人部分,與上
開查詢單、借據、函釋不符,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