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5945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燕巢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進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余計智、余誠釋、余坤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利息、違約金計算期間及違約金計算方式是否有誤(
依貴會提出之借據所載,逾期六個月以內,本金改按全國農
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
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又依行政院農業委
員會95年12月1 日農授金字第0955080428號函,逾期利息部
分,係指前開逾期本金部份依約定計算標準計收之應付利息
)?如係誤載,是否應更正如下表?
本金(新台幣)2,750,000元 請求利息期間 (民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國) 年利率 111年1月2日起至 111年7月1日止 2.67% 111年2月2日起至 111年7月1日止 左列利率之 2.67% 111年7月2日起至 清償日止 6.492% 111年7月2日起至 111年8月1日止 左列利率之 2.67% 111年8月2日起至 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之 6.492%
二、債務人余計智、余誠釋、余坤龍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
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