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738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朱宏霖
債 務 人 謝博鈞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桂梅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參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
萬壹仟壹佰柒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