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695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黃秋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捌萬零玖佰參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柒萬肆仟玖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陸萬捌仟陸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㈢
新臺幣陸萬零陸佰零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