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5631號
CTDV,111,司促,5631,2022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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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63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林潘美戀

林勝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
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
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
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計
算為限,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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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