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5618號
CTDV,111,司促,5618,2022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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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561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薛聖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友恆國際有限公司蘇安繼(原名:蘇友謙)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各筆請求金額之違約金具體期間及適用利率是否應更
正如下表所示?
編 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民國) 年利率 期間(民國) 年利率 1 322,613元 110年11月25日起至 111年4月13日止 2.11% 110年11月25日起至 111年4月13日止 0.211% 111年4月14日起至 清償日止 3.11% 111年4月14日起至 111年6月24日止 0.311% 111年6月25日起至 清償日止 0.622% 2 389,776元 110年11月25日起至 111年4月13日止 2.465% 110年12月25日起至 111年4月13日止 0.2465% 111年4月14日起至 清償日止 3.465% 111年4月14日起至 111年6月24日止 0.3465% 111年6月25日起至 清償日止 0.693% 3 1,863,330元 110年11月6日起至 111年4月13日止 1% 110年12月6日起至 111年4月13日止 0.1% 111年4月14日起至 清償日止 2% 111年4月14日起至 111年6月5日止 0.2% 111年6月6日起至 清償日止 0.4%
二、債務人友恆國際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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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友恆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