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617號
債 權 人 曾英瑞
債 務 人 呂圳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肆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九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
,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依債
權人提出之現金保管條所載,「請2020年8月4日如數歸 還
」,則債務人自109年8月5日始負遲延責任,債權人請求逾
主文所示利息部分,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