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5567號
CTDV,111,司促,5567,2022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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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567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劉威彥
債 務 人 卓靖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貳仟貳佰參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捌萬壹仟肆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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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