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5434號
CTDV,111,司促,5434,2022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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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5434號

債 權 人 徐崇耀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京觀品牌設計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 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再按支付命令之聲請 ,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京觀品牌設計有限公司設於臺中市,此有 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 ,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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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觀品牌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