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5427號
債 權 人 吳幼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VENTURA MARIVIC CATAGGATAN(馬莉絲)、SO
RONIO SANDRA MAUPO(珊卓)、GONZALES RHEA ALMOCERA (瑞亞)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確認利息年利率是否確為「週年利率百分之5%」?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