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5363號
CTDV,111,司促,5363,2022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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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363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 務 人 洪義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伍仟陸佰貳拾捌元,及
其中新臺幣玖萬捌仟參佰零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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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