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32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魏嘉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肆萬參仟玖佰陸拾貳元,
及其中㈠新臺幣肆拾貳萬捌仟捌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
十一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三一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零三一,逾期超過
六個月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
金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㈡新臺幣壹萬伍仟零玖拾壹元,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點三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零三
一,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二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魏嘉炫於1.民國108年11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56
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
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0.31計算,逾期繳款時,
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
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
為限。2.民國108年11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0,000元
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
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0.31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
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
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
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
部債務視為到期。1.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428,871元
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
全數清償之責;2.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5,091元整,
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
清償之責。
㈢鈞院如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政
資訊系統查詢,倘若 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再請函
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