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5317號
CTDV,111,司促,5317,2022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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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31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林大正

林中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叄萬伍仟叄佰叄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一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
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林大正於民國104年至105年間邀同債務人林中傑為連
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3筆,共
計新臺幣165,068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式為於
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48期,
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
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
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
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
計違約金。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林大正於就讀學校畢業後自民國
111年1月25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135,335元
及自民國110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計算之利
息和自民國111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
,債務人林中傑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
此狀請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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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