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5255號
CTDV,111,司促,5255,2022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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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255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代 理 人 林峯光
債 務 人 莊雅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伍萬零捌佰伍拾陸元,及
其中㈠新臺幣玖拾萬肆仟零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
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二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肆萬陸
仟柒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
十一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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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