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237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郭金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參仟陸佰肆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貳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
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九計算之利
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