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5231號
債 權 人 曾文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顏連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借款新臺幣500,000元部分,據其提出借據未載到期日
,請具狀釋明本件債務有無約定清償日,如有,清償日為何
日?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高雄市○○區○○○街00巷0號不動產拍賣完成後,即債務
人會立即清償借款之書面約定,並提出上開不動產已拍賣完
成之證據。
三、承上述一、二:
㈠如無約定清償日及無法提出上開不動產拍賣完成後即清償約
定,請陳報是否已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返還
?如有,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正反
面影本),並釋明利息起算日為何?【依民法第478條規定
,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未約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
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㈡承㈠,若無約定清償日,亦無已定一個月以上相當期限催告債
務人返還時之催告相關文件,則該借款預為請求之依據為何
?利息起算日為何?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顏連豐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