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200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吳鎮州
債 務 人 振興隆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克文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玖拾參萬貳仟零陸拾
陸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捌仟柒佰貳拾玖元,自
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七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七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點一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年
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三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點二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四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肆拾捌
萬參仟參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
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
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四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