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5190號
債 權 人 北京學園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凃明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嘉新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嘉新工程行係為獨資或合夥?如嘉新工程行為獨資,
請更正債務人為「○○○(負責人姓名)即嘉新工程行」。
二、請求標的金額為何?有無請求利息?利息起算日為何?請具
狀說明。
三、承二,若有請求利息,其利率及利息起算日非『自支付命令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釋明其依
據,併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四、債務人嘉新工程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