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984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陳麗智
債 務 人 顏健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參仟伍佰捌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