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956號
債 權 人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蕭翠玲
債 務 人 林倉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陸萬參仟參佰參拾參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