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4925號
債 權 人 沈聿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呂葳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存證信函之郵政回執正、反面影本。
二、請釋明自民國111年4月12日起計算利息之依據?(依存證信
函所載,…於收到存證信函七天內退還押金。)
三、債務人呂葳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