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925號
CTDV,111,司促,4925,2022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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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4925號

債 權 人 沈聿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呂葳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存證信函之郵政回執正、反面影本。
二、請釋明自民國111年4月12日起計算利息之依據?(依存證信
函所載,…於收到存證信函七天內退還押金。)
三、債務人呂葳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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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