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906號
CTDV,111,司促,4906,2022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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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90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黃泰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捌萬零肆佰零柒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壹拾參萬肆仟玖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
一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泰山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4月20日止累計480,407元正未給
付,其中134,916元為消費款;341,891元為循環利息;3,60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
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
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
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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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