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4628號
債 權 人 張芸卉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琪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應釋明之,且依聲請之意旨認債 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2 項及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是以,債 權人督促程序雖就其主張之事實無庸舉證,惟對於請求之原 因事實仍應釋明。至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 理由者,係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或與所 附證物不符而言。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王琪借款逾期未還為由,聲請對 債務人王琪發支付命令,惟債權人未提出借貸約定及借款金 額11,375,299元等相關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2 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 國111年4月28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迄今 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