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4627號債 權 人 張芸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琦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王琦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原補正狀未見檢附)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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