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627號
CTDV,111,司促,4627,20220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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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4627號

債 權 人 張芸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琦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王琦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原補正狀未見檢附)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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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