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731號
CTDV,111,司促,3731,20220502,3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731號

債 權 人 尚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月娥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徐靖凱(原名:徐誠佐)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 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經查,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徐靖凱(原名:徐誠佐)之 最新戶籍謄本,查悉債務人徐靖凱(原名:徐誠佐)之戶籍地 址為高雄市前鎮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 人聲請對該債務人林宏傑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 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尚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