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8號
原 告 李常明
李馥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楷律師
原 告 朱李麗華
被 告 李文凱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黃斐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於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奕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