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953號
CTDV,110,訴,953,20220523,2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53號
上訴人即被告 千姿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俞婕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律師
康鈺靈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群欣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27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953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人就敗訴部
分全部提起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萬6,925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立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嘉鴻

1/1頁


參考資料
群欣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千姿嬌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