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19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孫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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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因聲請清算事件,抗告人對本院110年度消
債清字第119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
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495條之1第1
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