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0年度,131號
CTDV,110,司執消債清,131,2022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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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1號
聲請人即債
務人 蕭萬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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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趙禹任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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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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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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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翁健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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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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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名下清算財團僅有存款新臺幣(下同)7, 150元,有聲請人陳報狀、109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 件明細表、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在卷為憑。是聲請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 僅有上開存款7,150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 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完畢(因分 配後無剩餘,故劣後債權人無法受分配)。故本件清算程序 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珮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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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