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6號
聲請人即債 胡瑞琳
務人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 永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對人即債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對人即債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清算財團有存款新臺幣(下同)859元與全球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人壽)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富邦人壽)保單,保單雖有借款但非於裁定開
始清算前2年內所增貸;又查,全球人壽保單解約金加計紅
利扣除借款現值約89,098元,聲請人願與存款一併提出89,9
57元清償予債權人;另查,富邦人壽則經本院通知契約後,
由該公司解送解約金46,303元,以上有聲請人109年度稅務
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
險公司函、聲請人陳報狀等在卷為憑。復經本院函詢各債權
人就上開清算財團處分方式表示意見,債權人皆未為反對之
表示,有本院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6號函、送達證書、
債權人陳報狀等附卷可憑。綜上,本件有清算價值之財產共
計136,260元,由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
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
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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