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81號
聲請人即債 陳信凱即陳凱信
務人
0000000000000000
代理人(法 郭群裕律師
扶律師)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程雅琪、黃怡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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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代 理 人 鍾佩倫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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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
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
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4號裁
定自民國110年10月26日下午四時開始更生程序。查聲請人
現為臨時便當外送員,自陳每月薪資約新台幣(下同)18,0
00元,又其名下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業據其
提出財產歸屬清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資帳
戶明細、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在卷可稽。次
查,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以每月為一期,共
分72期、每期清償3,500元,合計為252,000元。依本件已確
定債權表之債權金額共1,133,591元觀之,清償比例雖約為2
2.23%,然參酌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約為18,000元,除負擔
自己之生活費用之外,尚須扶養母親。再查,聲請人每月最
低生活費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規定,以高雄市1
11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為14,419元之一點二倍計算聲
請人之每月必需生活費用約17,303元,而聲請人稱每月個人
必要生活費為15,719元,低於上述核算數額,故以15,719元
計算。關於母親扶養費部分,亦以高雄市每人每月必需生活
費用17,303元計算,又應由聲請人與3名手足共同負擔,是
母親扶養費為4,326元【計算式:17,303÷4=4,325.75,四捨
五入約為4,326】,聲請人就此主張支出5,000元,尚屬過高
。從而,將聲請人每月所得18,000元扣除個人每月必要生活
費15,719元、母親扶養費4,326元後,剩餘之金額似已無法
履行更生方案,惟因聲請人表示願節省開銷,減少每月必要
生活支出,以盡最大還款誠意,故可認其更生方案仍有履行
可能。是以,考量聲請人之收入已全數償還予各債權人,其
更生方案當屬公允、適當、可行,且聲請人並無同條例第64
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
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
三、又聲請人名下有國泰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解約金
現值約65,676元。是上述財產縱予以清算變賣,普通債權人
受償之數額亦不足更生方案所提之清償總額,併此敘明。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聲請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
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 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且
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
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
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
聲請人並無恆產,是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
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
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
案。
六、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沈郁清
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
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 72 期,每月15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金額 凱基商業銀行 676,232 59.65% 2,088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109,242 9.64% 338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120,007 10.59% 370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109,658 9.67% 339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118,452 10.45% 365 債權總額 1,133,591 每期總金額 3,500 清償成數 約 22.23% 清償總額 252,000
補充說明: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 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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