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鄒佳發
鄒佳足
陳鄒金雀
錢鄒金線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周道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丞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4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500,000元【計算
式: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於起訴時之公告現值每平
方公尺26,000元×原審判決附圖編號B、F1、F2部分占用該地面積
250平方公尺(117+42+91)=6,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98,0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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